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庆博物馆之友”(英译为Friends of Anqing Museum)
第二条 安庆博物馆之友是安庆市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庆博物馆之友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团体致力于推动安庆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安庆博物馆与安庆博物馆之友会员的共同进步,推动安庆地方文化与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庆博物馆之友的办公地址为安庆市潜江路8号(安庆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安庆博物馆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二)宣传安庆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
(三)开展各种文博专业交流活动;
(四)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五)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六)组织志愿者,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
(七)提供其他各种文化产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安庆博物馆之友会员证”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历史文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缴纳会费;
(三)由团体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三)会员可自由退会;
(四)可以免费参观安庆博物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
(五)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展销活动;
(六)享受安庆博物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七)可以凭会员证阅读、查阅安庆博物馆资料室资料;
(八)可以通过申请,调阅安庆博物馆库房藏品,原则上每名会员每年可调阅三次,每次限三件,对博物馆及博物馆之友有突出贡献者调阅次数和件数不限,但个别极为珍贵的藏品出于保护需要除外;
(九)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寒、暑假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
(六)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预先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因理事人数较多,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并报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协会积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管理。积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经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须是协会的正式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协会工作,熟悉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能够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监事长可责令其辞去监事职务,届中不另行增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在监事长领导下定期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接受安庆市民政局和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庆市民政局和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并报安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如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安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安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相近社会组织事业发展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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