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庆文物事业发展,规范和完善博物馆 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博物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等,特制定《安庆市博物馆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安庆市博物馆(Anqing Museum)
第三条 安庆市博物馆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 宣传馆藏文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工作内容,向公众免费 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安庆市博物馆的办馆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第五条 安庆市博物馆的地址为:安庆市潜江路与祥和 路交叉路口。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安庆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机构是安庆市文化和 旅游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机构考核任命。
第八条 安庆市博物馆下设保管部、研究部(信息资料中心)、陈列部、宣教部、考古部(文保中心)、办公室、黄 镇生平事迹陈列馆管理处、开放管理部、保卫科等部门。
第九条 安庆市博物馆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三人。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馆务委员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馆务委员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馆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应当场编写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委员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 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安庆市博物馆监察组, 其成员为 3 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察员任期与馆务 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察组成员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馆 务委员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察员。
第十六条 监察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务委员会成员、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务委员会成员、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 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察员列席馆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安庆市博物馆依法通过考古发掘、田野调查、 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进入馆库房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做好藏品的保管工作,设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安庆市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安庆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馆长)对藏品 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 藏程序。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 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 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 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 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 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 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 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 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 7 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期间照常开放。 (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严格实行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免 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积极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庆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安庆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准则
第三十条 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在工作告一段落时,必须全部及时上交主管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据为己有。反对垄断文物资料并牟取私利的行 为。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应将相关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第三十四条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 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他破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 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庆市博物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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