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引导社会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通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征集保管部具体负责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文物鉴定分为三大类。
1、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
2、合法收藏的文物;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
第五条 不予鉴定的藏品。
1、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
2、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3、法律法规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4、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超出鉴定范围的。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 送鉴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安庆博物馆惠民鉴定登记表,登记个人及所持藏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 鉴定过程中,原则上只允许送鉴人本人进入鉴定场所。年老或行动不便者,可由一人陪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送鉴人妥善保管好个人送鉴物品,现场不得谈论藏品价格、收藏意向等内容,维护鉴定场所良好秩序。
第八条 未经许可,送鉴人在鉴定过程中严禁拍照、录音、录像,不得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公众平台传播鉴定相关内容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第九条 鉴定仅提供口头倾向性意见(包括名称、时代、真伪等信息),不予估价,亦不进行展览、交易等其他无关活动,仅供送鉴人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和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相关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鉴定咨询服务属于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服务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庆博物馆所有。
安庆博物馆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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