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庆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职能,规范非本馆藏品在本馆藏品库房寄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征集保管部具体负责各类藏品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来源合法,寄存人对寄存收藏品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五条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书法绘画、陶器、瓷器、金属器、纸质文物、古籍善本等类型。
第六条 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不包括:
1、枪支、弹药;
2、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3、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服务职责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寄存方可以随时取回藏品,但须按我馆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八条 寄存方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所有权归寄存方,在征得寄存方同意的前提下,我馆优先享有展示、研究、出版的权利。
第九条 安庆博物馆为寄存、代保管藏品提供合适的保存条件;寄存、代保管藏品在本馆保存期间,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损坏或毁灭的,本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条 寄存方寄存、代保管藏品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寄存方和安庆博物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藏品寄存提取凭单及寄存、代保管协议,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报征集保管部分管领导及馆长批准。
第十二条 由寄存方在外包装箱上加封加锁,封条由寄存方和征集保管部签名,写明签封时间,使用胶水粘贴,锁具钥匙由寄存方自行管理。征集保管部只负责外包装箱及封条的完整,不负责箱内物品的内容、数目、完残情况和保护。
第十三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待凭单或协议签订之后方可入库;并在库房内单独存放,与本馆藏品间隔。
第十四条 寄存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凭藏品寄存提取凭单及寄存、代保管协议,向征集保管部提出提取寄存藏品。
第十五条 寄存品出库时,征集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员、寄存方签封人必须在场,双方经手人勘验封条与锁未经触动后,在藏品寄存提取凭单及寄存、代保管协议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成后,寄存方方可提取寄存藏品。
第十六条 点交形式按整箱数量进行点交,不点交具体藏品。
第十七条 如超过约定期限仍需继续寄存,由寄存方书面请示我馆,并经业务领导及馆长批准同意,方可继续寄存。
第十八条 寄存、代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安庆博物馆藏品库房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酌情收取费用,或由寄存方免费提供我馆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庆博物馆所有。
安庆博物馆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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