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规范我馆藏品提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藏品提用的管理制度,明确提用的范围、流程、方式等,规范有序开展藏品提用工作。
第三条 藏品提用工作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 藏品的提用
第四条 藏品提用事由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学术研究、陈列展览、文创、外展、装裱、拍照、观摩、提阅、抄录、复印、拍摄、复制、修复等。
第五条 馆内提用流程
因各种业务工作需要提用藏品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安庆博物馆藏品提用申请表》,明确提用目的和时限,由提用申请人、提用部门负责人、提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藏品保管分管领导审批,作为藏品提用依据。一二级文物、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出库须经馆长批准。待提用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征集保管部与提用申请人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安庆博物馆藏品出库凭证》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提供藏品。用毕须按原凭证核对,双方签字后及时将提用的藏品归库。事毕《安庆博物馆藏品提用申请表》和《安庆博物馆藏品出库凭证》各一份由征集保管部存档。
第六条 馆内提用的注意事项
(一)短时间提用,由保管员提取出库,用毕即刻归库。如当日不能完成,下班前必须归库,次日再提用。
(二)修复、装裱、陈列展览等长时间提用,藏品出库后,由接收部门负责保管、养护,并听取征集保管部对藏品合理使用、保护的意见。
(三)提取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由提取部门负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尽量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四)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征集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条 馆外提用流程
馆外单位提用藏品,应向征集保管部提出申请,填写《安庆博物馆藏品提用申请表》,交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一二级文物,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出库须经馆长批准。
经批准后,由征集保管部与申请人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安庆博物馆藏品出库凭证》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提供藏品。用毕须按原凭证核对,双方签字后及时将提用的藏品归库。事毕《安庆博物馆藏品提用申请表》和《安庆博物馆藏品出库凭证》各一份由征集保管部存档。
第八条 馆外提用的注意事项
(一)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二)因复制、修复等工作需要,藏品出馆,要根据藏品不同级别报请有关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
(三)因交流展览工作需要,藏品出馆或外借,应当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落实藏品安全措施,并签订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后,由馆长批准出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外借文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四)因出境展览的工作需要,藏品出境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第十条 由于提用方不当使用导致藏品受损,责任由提用方负责。藏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或损坏,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馆长会同保管、使用部门调查、核实后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展出或使用场馆在湿度、温度、光线、虫害、污染等方面存在对藏品的不良因素时,藏品不得出库提用。
第十二条 我馆征集保管部和文保中心有权对出库藏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方应尊重我馆意见,及时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其他损坏藏品的现象予以纠正。如拒不纠正,我馆有权终止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安庆博物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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