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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博物馆藏品征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6-1 10:48:01 浏览量: 11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我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进行公开征集;设立专门的藏品征集委员会,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四条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 征集事宜

第五条 我馆成立藏品征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征集保管部。主任由馆长担任,副主任由副馆长担任。委员由馆文博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征集保管部主任、文保中心(考古部)主任、陈列展览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征集活动中需要外聘专家的,从馆学术委员会专家顾问中产生,具备文物鉴定资格的专家优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征集保管部主任担任。

第六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七条 根据我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藏品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反映皖江地区古代及近现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和重大事件的文物或资料。

 (二)皖江地区重要历史人物,包括政治家、军事家、革命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宗教人物等重要文物及作品。

 (三)皖江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珍贵艺术品。

 (四)具有皖江地域特色的民俗学、民族学、宗教学等的文献资料。

 (五)与皖江地区相关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时期的文物、实物资料

       反映安庆戏剧发展史尤其是黄梅戏艺术发展历程文物、实物及资料。

  (七)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八条 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藏品应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世界意义、全国意义、省级意义或地区意义,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的价值和意义,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藏品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第九条 我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藏品征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征集计划和经费需求,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获得征集信息后由征集委员办公室负责及时将信息汇报藏品征集委员会。

(三)委员会进行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由征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进入鉴定评估程序。

(四)先由本馆征集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价格、是否符合征集方向等。单次征集价格在1万元以下,由征集委员会三名委员审核后形成建议,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单次征集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征集委员会审核后形成建议,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征集工作也可由本馆委托第三方代为鉴定评估购买征集,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五)每一次征集活动产生的征集档案交于征集保管部,由专人保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购买方式征集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十一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 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和接收海关、公安等部门罚没移交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及时入库并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安庆博物馆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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